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提報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比對當年度實際符合免納入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與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提報之參加對象名冊有相異之處,應更正之。
提報單位應依前項更正確認後參加對象名冊所列之參加對象,至遲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