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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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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第 7 條
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依前二條規定申請簡易登錄及少量登錄,其屬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登錄人依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登錄資料。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
EN
第 5 條
登錄類別依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數量,區分如下:
一、標準登錄:達一公噸以上。
二、簡易登錄:達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一公噸。
三、少量登錄:未滿一百公斤。
新化學物質用途及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數量,依附表一登錄類別申請登錄:
一、科學研發用途。
二、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
三、限定場址中間產物。
四、聚合物。
五、經事前審定之低關注聚合物。
第 6 條
標準登錄之數量級距如附表二。
各登錄類別應登錄資料如下:
一、標準登錄,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二、簡易登錄,如附表五。
三、少量登錄,如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