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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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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EN
第 7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請領之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發或調整之情形者,保險人應按各社會保險保險人或承保機關提供之媒體資料辦理減額調整。
前項情形,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計算之應扣減金額,於尚未核發之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至扣減完畢為止。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EN
第 4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於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第 5 條
本保險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有二人以上且共同請領時,以各該受益人所得領取之年金給付金額,依前條規定予以減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