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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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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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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EN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
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及稽核,並定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5 條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必要資料時,應檢具事業單位同意書及申請書,並釋明用途,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金融機構之申請後,應於受理當日起三日內完成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