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前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籌辦許可:
一、漁業人為區漁會以外之人。
二、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
四、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五、作為運搬船之漁船經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一者,廢止作業許可未滿二年。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
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
三、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
四、依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五、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六、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之罰鍰尚未繳納。
七、漁業人變更前,現有漁業人有違反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主管機關尚未處分。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
區漁會申請漁船作為白帶魚運搬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辦許可:
一、經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同意經營白帶魚運搬事業之會議紀錄或證明文件。
二、白帶魚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
三、運搬作業管理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船團名單、運搬船名單、裝卸及運搬作業說明、裝卸港口、航程規劃等相關事項。
四、漁船設計圖說四份,並標示白帶魚裝載艙間。
五、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符合航行安全結構穩度之認可文件三份。
前項第二款白帶魚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內容除依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第六條規定外,並應包括白帶魚內外銷總量或比例、銷售流向與推廣方式。
運搬船數量,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計畫書,審核核定之。
第一項之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籌辦許可期間為八個月。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從事走私或偷渡,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
三、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運搬白帶魚內外銷量或比例不符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所載內容,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未經核准之港口裝載白帶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自大陸地區回航時裝載物品。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有關自大陸地區回航及檢查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運搬白帶魚以外之漁業。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運搬非定置漁業、船團漁船或未申報卸魚聲明之白帶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填報裝卸清單及檢查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申報資料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有關船位回報管理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運搬白帶魚以外之漁獲物。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收取費用經營運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