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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
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
三、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
四、依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五、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六、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之罰鍰尚未繳納。
七、漁業人變更前,現有漁業人有違反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主管機關尚未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