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認與服務區域內之服務資源供需不符合,或申請特約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特約:
一、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
二、與地方主管機關有未結案件,且拒絕配合辦理。
三、對地方主管機關負有金錢給付義務,尚未履行。
四、依法應受評鑑者,其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五、提供服務之長照人員,其認證證明文件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
六、容留未符合給付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
七、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形之一,經終止特約未滿一年,或違反其設立法規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八、對長照給付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
提供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照顧及專業服務、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喘息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由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下列人員擔任:
一、居家照顧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二、日間照顧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三、家庭托顧服務: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人員。
四、專業服務: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及完成認可訓練之長照服務人員或團隊。
五、喘息服務:照顧服務人員。
交通接送服務之支付價格,由服務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前項交通接送服務,應由持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員提供;提供之交通工具,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核銷應備文件、保固書及評估報告書格式,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相關規定。
前項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依附表四規定應評估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委託辦理或特約之輔具服務單位甲類輔具評估人員為之。
前項甲類輔具評估人員,準用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依第三條服務區域及轄內服務資源供需,完成審查核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特約單位;經審核為同意特約之處分者,申請特約單位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
前項審核結果,應包括服務區域、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及第十條有效期間。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審核同意之結果及特約相關事項,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特約變更時,亦同。
特約服務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終止特約:
一、歇業或遷移。但特約服務單位屬到宅提供服務,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未變更其他登記事項者,不在此限。
二、受停業處分。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五、依法應接受評鑑者,其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六、違反特約約定之派案時效或停止服務,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七、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定情節重大情形。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特約約定確保社員之勞動條件,情節重大。
九、有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情形之一,予以記點,自第一次記點之日起算一年內累計達六點,或連續三年每年均有記點紀錄並累計達十點。
十、對長照給付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
十一、其他違反特約約定致影響長照給付對象之權益,情節重大。
地方主管機關得按情節,就特約服務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之全部或一部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予以終止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