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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究、調查、試辦、推廣、興建及人事費用。
二、教育訓練、研討會費用。
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創新所需公共溝通、設施及設備費用。
四、前款創新成效獎金及公開表揚獎勵物品費用。
前項補助所需經費,由依本法第十五條設置之基金支應。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基金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確保財源穩定。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
獎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一、長照政策之規劃及評價。
二、長照服務人力之充實及培育。
三、創新型長照服務之推展。
四、創新型長照機構之規劃研究。
五、長照財務規劃之創新及效率之提升。
六、各類型長照服務品質之提升。
七、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
八、科技與長照服務資訊系統之整合及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