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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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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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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EN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專案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與申請案內容不符。
二、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三、產品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成分。
四、產品成分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使用規定。但供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已就相同產品申請許可證。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於六個月內已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相同產品,並經核准。
七、其他不符合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2 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
一、化粧品業者輸入供查驗登記之用。
二、化粧品業者、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輸入供研究試驗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