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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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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EN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三款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前條醫療業務之範圍。
二、病人症狀、病史、身體評估及其他情境或診斷。
三、得執行之相關醫囑表單。
四、執行醫療之處置及措施。
五、回報監督醫師病人狀況及處置結果。
六、書寫醫療處置紀錄。
七、監督之醫師及其監督方式。
八、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應具備之特定訓練標準、要件及能力評值方法。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
EN
第 5 條
委員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之標準作業程序,包括監督之醫師、醫囑、紀錄及回報病人狀況與處置結果之機制。
二、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得執行第六條醫療業務之範圍及其特定訓練。
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擬訂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
四、定期檢討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所執行醫療業務之適當性及品質。
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應就前項第三款擬訂之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予以核定。
第 6 條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非侵入性醫療之處置:
(一)預立醫療流程內容所規範相關醫囑表單之開立。
(二)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三)醫療之諮詢。
(四)製作醫療相關病歷、手術及麻醉紀錄。
(五)協助精神醫療治療。
(六)石膏固定及拆除。
二、侵入性醫療之處置:其類型及項目,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