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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非侵入性醫療之處置:
(一)預立醫療流程內容所規範相關醫囑表單之開立。
(二)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三)醫療之諮詢。
(四)製作醫療相關病歷、手術及麻醉紀錄。
(五)協助精神醫療治療。
(六)石膏固定及拆除。
二、侵入性醫療之處置:其類型及項目,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