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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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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 7 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以第二條所定之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二、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及申請書,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已於身心障礙鑑定時提出相關福利需求,並經醫療輔具評估為補助對象者,得由評估單位或機構轉介辦理,免自行提出。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第 5 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
前項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