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