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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前二條申請之受理、審查及核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救護技術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受託機構)為之。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第三款資格之認可,應於辦理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三個月前,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每次認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辦理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機關及第二款學校辦理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得免予申請。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實施期間、級別名稱、師資、課程大綱與時數、場所、訓練器材與設備、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