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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
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
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