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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如與書面報備資料不符時,以書面資料為準。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
事業依第二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完成資料補登。
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