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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EN
輸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金額及數量不符合第五條之規定,因檢驗標準、設備、場地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同意: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商品照片或型錄。無商品照片或型錄者,得以品質說明書代替之。
三、商品控管機制或最終處理方式說明。
四、研發測試用商品,應檢附研發測試計畫書。
報驗義務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應依第四條規定,向檢驗機關申請免驗。
商品免驗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 EN
報驗義務人申請免驗,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前,向檢驗機關辦理:
一、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二、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商品照片或型錄。無商品照片或型錄者,得以品質說明書代替之。
四、輸入供型式試驗用商品者,應檢附由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提供之相關文件。
五、輸入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其所屬機關或其所委託機構核發之公函或證明。
六、經專案同意者,應檢附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同意函。
輸入之商品依前項規定申請免驗時,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商品為同一申請案。
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之商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免驗申請經審查符合者,由檢驗機關發給同意免驗通知書;不符合者,應予駁回。
輸入下列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准予免驗。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總金額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未逾下列規定之一之物品:
(一)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八只。
(二)輪胎:五個。
(三)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五只。
(四)建築用防火門:三組。
(五)其他商品:
1.自用品:二件。
2.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五件。
二、玩具類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數量未逾五件,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為一件者。
三、各類防護頭盔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數量未逾四頂,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未逾二頂者。
四、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數量未逾二十件者。
五、文具類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數量未逾十件者。
六、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具及紡織品除外),其同一報單同一貨品分類號列之數量未逾二件者。
七、資訊設備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未逾五件者。
同時向檢驗機關申請同一進口日多張進口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或同一貨品分類號列者,其金額及數量應合併計算。
輸入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及型式試驗用商品者,其金額數量不受第一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