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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免驗,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前,向檢驗機關辦理:
一、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二、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商品照片或型錄。無商品照片或型錄者,得以品質說明書代替之。
四、輸入供型式試驗用商品者,應檢附由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提供之相關文件。
五、輸入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其所屬機關或其所委託機構核發之公函或證明。
六、經專案同意者,應檢附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同意函。
輸入之商品依前項規定申請免驗時,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商品為同一申請案。
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之商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免驗申請經審查符合者,由檢驗機關發給同意免驗通知書;不符合者,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