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參與公開甄選者,除須檢附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開發投資興建人資格文件外,並應檢附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繳納押標金。
前項投資興建計畫書,其內容包括:
一、投資計畫總說明:包括整體工作計畫。
二、投資興建地點及範圍。
三、財務計畫:包括資金籌措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投資效益、資金償還計畫、風險管理、各項費用及開發成本之預估。
四、興建計畫:包括合理建築成本規劃、建築物設計與空間規劃構想圖、環境與景觀規劃、土地建築物配置與規劃、開發執行進度、開發工程規劃及施工監造計畫。
五、營運計畫:包括招商計畫、建築物出租管理計畫、建築物租金。
六、公司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實績、民營事業組成說明、執行計畫之人員組織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押標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依第三條核定之開發興建計畫,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民間事業開發投資興建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評選開發投資興建人,並將甄選文件公告。
前項甄選文件包括甄選須知、評選要點及合約書草案。
第一項民間開發投資興建人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財團法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