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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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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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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 7 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
第 4 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 5 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第 6 條
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