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