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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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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7 條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6 條
前條學員來源如下:
一、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者。
二、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