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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學員來源如下:
一、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者。
二、具有法定司法官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