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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三、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各款之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