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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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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EN
第 7 條
新任之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並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機構、大學、法人或團體開設之家庭教育專業研習課程;其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
家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第 9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