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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