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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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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輔導並獎勵終身學習機構,發展學習型
組織,應以公開、客觀之方式為之。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1 條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