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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前條本國教師之聘任,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條外國教師之聘僱,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師,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或其相關法規所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者,依其身分適用之法規辦理。
攬才專班每班置本國教師三人,並視設立攬才專班學校課程需求及課程節數,安排外加增置外國教師。
已核定設立之攬才專班未有學生就讀時,其已核定教師員額,由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或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配運用,且該教師應優先研發攬才專班課程。
攬才專班之本國教師,應具備國際觀及教授國際課程之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我國各該教育階段別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備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B2級(高階級)以上之英語文能力。
攬才專班外國教師,應符合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所定資格。
攬才專班之本國及外國教師,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指定之專案增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