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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攬才專班每班置本國教師三人,並視設立攬才專班學校課程需求及課程節數,安排外加增置外國教師。
已核定設立之攬才專班未有學生就讀時,其已核定教師員額,由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或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配運用,且該教師應優先研發攬才專班課程。
攬才專班之本國教師,應具備國際觀及教授國際課程之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我國各該教育階段別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備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B2級(高階級)以上之英語文能力。
攬才專班外國教師,應符合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所定資格。
攬才專班之本國及外國教師,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指定之專案增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