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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換:
一、第三條各款情形。
二、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或擔任董事之學生休學或不具學校學籍。
三、以書面向本部提出辭職。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經本部提審議會審議後,解除該董事、監察人之職務。
前二項缺額,由本部選任人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補足其任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條所定董事及監察人:
一、私立學校法第二十條各款所定情形。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