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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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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應擬訂年度運用與管理計畫書(含孳息、運用收益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之估計),報經管理機關審議通過後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受託機構應按季將本準備金之運用及管理概況報送管理機關。
受託機構辦理前條本準備金之運用,應訂定風險管控機制,報經管理機關備查。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
第 6 條
本準備金之運用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
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