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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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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應檢具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結算書及報告書之格式,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
EN
第 12 條
受託機構應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101 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