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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EN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時,應於該公司網站及停業要保機構當地主要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並張貼於停業要保機構總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入口明顯處。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墊付目的、對象及債權之範圍。
二、墊付額之計算方式。
三、墊付期間、地點及方式。
四、存保公司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自己名義行使非要保債權人對停業要保機構之一切權利。
五、其他有關事項。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於給付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存款人或債權人對要保機構之權利。
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辦理時,如要保機構所從屬金融控股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使要保機構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致要保機構受有損害者,存保公司得代要保機構向該金融控股公司求償,其行為負責人應與金融控股公司負連帶責任。
農會或漁會將信用部財產無償或以不合理對價移轉至其他部門,或直接或間接使信用部為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存保公司於給付範圍內就其所受損害,對該農會、漁會有求償權,其行為負責人應與農會或漁會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