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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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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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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EN
第 7 條
支用機關依國庫法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國庫。
國庫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6 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國庫代辦機關者,其經費。
三、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四、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