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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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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EN
第 7 條
第二條人員住院伙食費由病患自行負擔。惟就養榮民於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住院時,其伙食費差額由輔導會補助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下簡稱榮民證)、義士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