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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申請廠商自申請日前三年內,及至獎勵核定前一日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曾有執行政府行政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受停權處分。
二、所提供之文件或資訊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三、曾與獎勵主體簽訂契約,有違約事由,情節重大。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七、曾獲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同一獎勵方式。
申請廠商應檢附載明未曾有前項規定事項之聲明書。
前項聲明不實經查屬實者,審查中應予駁回;已核予獎勵者,應予撤銷其獎勵;已簽訂獎勵契約者,解除或終止獎勵契約。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
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捐(補)助。
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三、優先採購軍品。
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