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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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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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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 7 條
院士候選人提名期限屆滿時,選舉籌備委員會應即初步審查各方提名是否合於本院組織法第四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將其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註明其合於院士候選資格之根據,連同有關文件提交評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並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
評議會應開列各組被提名人名單,連同有關資料分別寄送各組院士,由各組院士對同一組別之被提名人,以通信方式無記名投同意票。
凡已提名而未克列入初步名單者,經評議員十人書面提議,由評議會過半數之可決,得加入初步名單中。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
第 4 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士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全國學術界成績卓著人士選舉之:
一、對於專習之學術,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二、對於專習學術之機關領導或主持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中央研究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