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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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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67-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後,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設作業單位進用之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人員之人事管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EN
第 12 條
園管局為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八款所規定事項,得設作業單位,並得在適當地點設服務站所。
前項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採自給自足方式作業,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