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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獎懲,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農田水利會員工獎懲基準辦理。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時考核: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勵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職最高薪級或已晉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績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改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同一考績年度二次在辦公(工作)場所賭博財物或參與職業性賭博財物。
二、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三、執行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農田水利會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四、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農田水利會信譽,有確實證據。
五、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六、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農田水利會或農田水利會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七、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九、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
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五、遇案情重大案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