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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小船經丈量後,應將總噸位及淨噸位記入小船執照內,依前條之規定,經重行丈量有錯誤者,應變更執照記載。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
申請重行丈量時,變更其原狀而影響噸位之計算者,仍應繳納丈量費。
依前項規定申請航政機關重行丈量時,原丈量結果無錯誤者,仍須繳納丈量費,有錯誤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