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申請重行丈量時,變更其原狀而影響噸位之計算者,仍應繳納丈量費。
依前項規定申請航政機關重行丈量時,原丈量結果無錯誤者,仍須繳納丈量費,有錯誤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