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報請行政院協助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直轄市或縣政府對於所轄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所提災害復建經費,應派員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要點之審議範圍及原則進行複查確認。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指定單位為單一聯絡窗口,將其與依前款規定複查確認之所轄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當次災害復建經費總需求與動支災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預算移緩濟急之情形,依規定表格格式查填並彙總完成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函報行政院;未將所轄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災害復建經費彙報行政院者,行政院得逕予納入處理。
前項第二款之表格格式及函報期限,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另定之。

各級地方政府就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經依前條規定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辦理相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後,尚不足支應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報請直轄市政府、縣政府協助。
二、縣(市)政府:就其與所轄鄉(鎮、市)公所不足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並副知鄉(鎮、市)公所。
三、直轄市政府:就其與所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足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並副知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報請協助時,其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足敷支應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所需經費者,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不予受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時,應擇一函報,不得重複提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行政院之災害復建經費,工程部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統籌審議工作,並由該會依審議結果核定。
為利審議小組審議作業之進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會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審議作業要點,函報行政院核定。審議作業要點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災害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範圍及審議作業流程。
二、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審議作業之權責劃分。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提報災害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作業方式,其中應訂定實地抽查比率之下限。
四、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對於災害復建工程經費之審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