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敘定資位,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交通行政人員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下列規定敘定資位:
一、高等考試之三級、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資位。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交通行政人員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之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下列規定敘定資位:
一、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資位。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丙等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特種考試之丁等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資位人員,須具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