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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交通行政人員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下列規定敘定資位:
一、高等考試之三級、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資位。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交通行政人員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之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下列規定敘定資位:
一、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以上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資位。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丙等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特種考試之丁等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
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資位人員,須具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