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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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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係指擔任附表表列職務一覽表之公務人員。
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