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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提報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比對當年度實際符合免納入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與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提報之參加對象名冊有相異之處,應更正之。
提報單位應依前項更正確認後參加對象名冊所列之參加對象,至遲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二、執行內容(包含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時數、實施日期等)。
三、參加對象名冊(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參加對象為學生者,則以班級總人數提報)。
提報單位為國家安全會議與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者,其前項第三款之參加對象名冊以提報單位總人數提報,免提供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