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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二、執行內容(包含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時數、實施日期等)。
三、參加對象名冊(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參加對象為學生者,則以班級總人數提報)。
提報單位為國家安全會議與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者,其前項第三款之參加對象名冊以提報單位總人數提報,免提供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