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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EN
投保單位無法一次繳納第三條所定應繳納金額者,得於保險人依前條移送行政執行前,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繳。
保險人同意分期攤繳者,投保單位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及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給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失蹤給付:本法所定各項之給付基準。
二、失能年金:本法所定同一失能程度失能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三、遺屬年金:本法所定遺屬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投保單位未依前條所定期限繳納,經保險人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