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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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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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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劃定疫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特定疫病蟲害之檢查;其檢查範圍如下:
一、種植之植物、繁殖用植物或植物產品。
二、土壤或土壤以外之栽培介質。
三、包裝或容器。
四、農機及農器具。
五、疫病蟲害種類。
六、其他與疫病蟲害有關事項。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定疫區,限制或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