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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並登載於管理系統: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依前條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日。
前項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於管理系統查詢或得由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理系統顯示之資訊認定之。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
獸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規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獸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一份;證書正本驗閱後發還。
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擬執業機構之證明文件;同時申請設立獸醫診療機構者,免附。
五、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五款所定文件:
一、領得獸醫師證書五年以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獸醫師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或歇業前執業執照上無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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